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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6-09 09:29:45.0 出处:湖北省

鄂工诚信〔20131


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

为有力推进和保障全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扎实、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制定了《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


201386

附件:


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

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县级以上法院、检察、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工商、质监、安监、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人民银行等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统一规范、分级实施和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网站和省直相关部门网站应设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实现全省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的链接和整合,准确、及时、完整地公开使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及信用信息,不得遗漏、虚报信息和隐瞒关键信息。


第二章项目信息公开


第五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主要是指公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审批信息、建设管理信息、项目从业单位信息、项目从业人员信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及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

第六条各级有关部门作为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以项目为中心,以审批流程为主线,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鄂纪发〔201135号附件2)及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及时、全面、准确、规范公布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列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关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每年年度内的项目批复、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信息以及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必须及时依次公开,新的项目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


第八条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主要是指公开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第九条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根据《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鄂纪发〔201135号附件3)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集中公开工程建设从业主体资质、项目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每年年度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必须及时公开。


第四章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一条省经信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并由省经信委负责相关日常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开展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公开管理,建立日常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负责信息管理工作,指定相关处(科)室和人员做好信息采集、更新工作,对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安全性负责。

第十三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主动、自觉地发布信息。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自查,及时纠正应公开而未公开、信息滞后、缺项漏项、填写不规范、公开虚假信息等情况,确保信息“真公开、应公开、全公开”。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公开或少公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确因特殊情况不予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五条各级有关部门应正确使用公开的信息,严禁利用公开信息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

第十六条各级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结果,对守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大支持力度,对信用等级低、不良行为性质恶劣和违法违规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要加强监督,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虚假信息,均可向各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举报,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各级经信部门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定期对各有关部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的时限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进度迟缓或对有关问题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对不及时准确公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尤其是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情节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通报并视情节、后果等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依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由省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负责全省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的建立、培训、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保障工作,提供查询、使用说明和技术支撑等相关服务。各级经信部门和门户网站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平台和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依托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已有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所需的平台建设经费、运行维护经费和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http://gcjs.cnhubei.com/showDynInfoDetail/4205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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